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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致
各供应商及公司采购人员:
感谢各供应商对我司业务的大力支持, 根据财税2018年32号文件的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 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将由原来的17%降低到16%, 为更好的规范相关业务, 特针对采购业务进行如下规定:
1. 2018年4月20日前, 供应商必须将2018-3-31日前交付并收到入库的商品按与领瑛公司对账人员核对无误的对账金额, 按17%税率开具发票, 采购部及时提交发票给财务进行发票勾稽, 并保证在25日前进行认证处理;
2. 2018年4月1日-4月28日交付并入库的商品, 请各供应商主动与领瑛公司进行核对,并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具出17%发票; 对此期间核对无误的数据, 公司需确保入库金额与核对金额一致;
3. 对未能及时开具17%发票的供应商,后续只能开具16%的发票, 采购部需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原则: 按原签订合同不含税金额加16%税率的增值税开具发票。
以上请广大供应商给予配合,谢谢!
深圳领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8-04-13